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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移冀州就粮兵士归本州札子


  臣窃见冀州见屯兵一万二千五百余人,每年约支人粮马料三十八万余石,内四千余人却系真定府就粮,约支人粮马料十三万余石。其春冬衣赐紬绢共支十万三千余疋,布一万六千五百余段,绵一十三万五千余两,随衣钱一万四千余贯,料钱等每月八千余贯。勘会本州夏秋税斛斗共纳四万三千余石,夏税紬绢五千四百余疋,绵二万七千余两外,逐年所少斛斗三十三万七千余石,紬绢九万八千余疋,布一万六千五百余段,并是转运司逐时旋擘画应副。

  大凡兵士就粮,须籍储廪有余,便于计置之处,方可屯泊,未闻本处军食不足,而能更赡别路兵马。缘冀州所出赋税至少,兼不通水路,无由般运,北去高阳关四程,又非控扼之所。盖当时臣僚不为国家经久计虑,更屯别路兵马在彼,不惟枉费粮食,兼亦绝难计置。即今本州民力凋残,公私匮乏,若朝廷不切处置,将来必成大患。其真定府兵士十四指挥,欲乞专委本路安抚司,令密切相度,合作如何擘画,令并家属渐次抽归本路州军安泊。况西路易得斛斗,事理至便。如赐允许,只作朝廷意度指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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