梦远书城 > 白居易 > 白氏长庆集 | 上页 下页
百道判90


  得甲居家被妻殴笞之。邻人告其违法,县断徒三年。妻诉云“非夫告”,不伏。

  礼贵妻柔,则宜禁暴;罪非夫告,未可丽刑。何彼无良,于斯有怒?三从罔敬,待以庸奴之心;一杖所加,辱于女子之手。作威信伤于妇道,不告未爽为夫和。招讼于邻,诚愧声闻于外。断徒不伏,未乖直在其中。虽昧家肥,难从县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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