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乞分十二等以进退群臣上殿札子


  〔嘉祐六年闰八月八日上〕

  臣窃以国家张官置吏,任事久则能否著,能否著则黜陟明,黜陟明则职业修,职业修则万事理,此古今致治之要术也。今朝廷明知任官不久之弊,然不能变更者,其患有二:一者仕进资途等级太繁,若不践历,无由擢用;二者岁月叙迁,有增无减,员少人多,无地可处。此所以熟视日久,而无如之何者也。臣尝不自知其愚贱,私为陛下虑之。窃以今之所谓官者,古之爵也;所谓差遣者,古之官也。官以任能,爵以畴功。今官爵混淆,品秩紊乱,名实不副,员数滥溢,是以官吏愈多,而万事益废。欲治而清之,莫若于旧官九品之外,别分职任、差遣为十二等之制,以进退群臣。谨具条列如左:

  一、十二等之制:宰相第一,两府第二,两制以上第三,三司副使、知杂御史第四,三司判官、转运使第五,提点刑狱第六,知州第七,通判第八,知县第九,幕职第十,令、录第十一,判、司、簿尉第十二。其余文武职任差遣,并以此比类为十二等。若上等有阙,即于次等之中择才以补之。

  一、十二等之中旧无员数者,并乞以即今人数为定员,自今有阙则补,不可更增。

  一、十二等之人,德行、学术、政事、勇略、钱谷、刑狱、文辞,各随才授任。其提点刑狱以上,皆无罢满之期,知州、知县、县令四年,余皆三年为满。未满之间,称职有功,则改官益禄,赏赐奖谕,仍居旧任。必须上等有阙,然后选择迁补。其不能称职者,则移易黜废,有罪者贬窜刑诛。

  一、同等之人,虽名有尊卑,事有闲剧,地有远近,治有小大,遇迁补之时,不复以资任相压,皆合为一等,选择进用。

  一、提点刑狱以上,伏乞陛下与执政大臣亲加详择。其知州以下,委之审官院,幕职以下,委之流内铨。遇上等有阙,即于次等之中取职业修举、功利及民、累经褒赏,或有举主数多者,次取常调少过者,以次迁补。

  一、应磨勘合改京官人,且依常调差遣,须候上等有阙,即取有功或举主最多者,以次迁补。其自幕职入知县者,并改京官。

  一、因资荫得京官者,分监当为三等,初任皆入下等监当,候中等、上等有阙,亦依簿尉《令》《录》之制,取有功或举主多者,以次迁补。若知县有阙,则与幕职混同迁补,但不改官而已。仍自今后以资荫授官者,须历簿尉,不得直除京官。

  一、应因贪虐不公,或昏懦废职,坐除免停替之人,永不得复旧等差遣。内别无入已赃,曾经叙理得差遣,或降充监当者,五年之外,有举主五人以上,听复旧等差遣。

  右十二等之制,伏望裁择。或有可采,乞下公卿大臣详议,然后施行。取进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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