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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马光文集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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乞惩劝均税官吏状
〔嘉祐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〕
右,臣先奉敕与三司同共详定均税,已立条约,下诸路监司施行去讫。窃以为国家凡欲立事,当先使赏罚明白,然后事无不成。伏见职方员外郎秦植,前通判德州事,均五县税,皆得平允,并无人户辞讼。若与庸愚之人烦扰败事,同归常调,一无殿最,则能吏解体,必无成功。伏望朝廷察其勤瘁,优加酬奖,并其余均税官吏,随其功过,量行惩劝,则来者睹之,无不尽力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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