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乞简省举御史条约上殿札子


  〔治平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上〕

  臣闻法制之设,贵于简要,而失在烦苛。官人之道,以得贤为本,而资序为末。昔东汉之衰,立三互之法,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,不得对相监临,以是幽、冀二州,久缺不补。蔡邕尝上疏极陈其弊。然则详其末而遗其本,非治世之政也。伏见国家每选御史官,须中行员外郎以下、太常博士以上,差遣须通判资序,其余条约甚多。是以百僚之中,可举者至少,举而得中者尤稀。近日以来,为弊益甚。盖以屡有覃恩,官品多高,而差遣未至。幸而有资序相值者,则又未必贤矣。夫御史之职,但当求忠亮方正之人,区区资序,何足比较?臣愚欲望朝廷自今每举御史,其前行员外郎以上,即以本官兼侍御史;三丞以下及知县资序,即且充里行,不复更须逐次陈请,庶几取人路广,有可选择。取进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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