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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马光文集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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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辟贷配法草
〔元丰八年十月二十日授刑部〕
应开封府、诸路州军奏到大辟罪人,称是刑名疑虑及情理可悯者,仰大理寺依法定断,并坐疑虑可悯条送刑部看详。如刑名实有疑虑,情理实有可悯,因依申奏取旨。若看详得别无疑虑及可悯者,即具钞奏下本处依法施行,不得一概将旧例贷配,破却律敕正条。仍委门下、中书、尚书省点检,如有不当及用例破条,奏乞取勘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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