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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马光文集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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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举孙准有罪自劾第二札子
臣先举孙准行义无缺,堪充馆阁之选,如后不如所举,甘当同罪。近闻准与妻家争讼,罚铜六斤,臣奏乞连坐责降。伏蒙圣慈批还云:孙准为家私小事罚铜,安有连罪?伏缘臣举状称准行义无缺,今准闺门不睦,妻妾交争,是行义有缺,于臣为贡举非其人,臣不敢逃刑。况臣近奏十科,或有不如所举,其举主从贡举非其人律科罪。虽见为执政,朝廷所不可辍者,亦须降官示罚。臣备位宰相,身自立法,首先犯之,此而不行,何以齐众?乞如臣所奏,从贡举非其人律施行。所贵率厉群臣,审慎所举。取进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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