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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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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相在西京,有僧暮过村民家求寄止,主人不许。僧求寝于门外车箱中,许之。夜半,有盗入其家,自墙上挟一妇人并嚢衣而出。僧适不寐,见之,自念不为主人所纳,而强求宿,而主人亡其妇及财,明日必执我诣县矣。因夜亡去,不敢循故道,走荒草中,忽堕眢井,则妇人已为人所杀,先在其中矣。明日,主人搜访亡僧并妇尸,得之井中,执以诣县掠治。僧自诬云:“与子妇奸,诱与俱亡,恐为人所得,因杀之,投井中。暮夜不觉失足,亦坠其中。赃在井旁亡失,不知何人所取。” 狱成,诣府,府皆不以为疑,独敏中以赃不获为疑,引僧诘问数四,僧服罪,但言“某前生当负此人死,无可辨者。”敏中问之,僧乃以实对。敏中因密使吏访其贼。吏食于村店,店妪闻其自府中来,不知其吏也,问之曰:“某僧者,其狱如何?”吏绐之曰:“昨日已笞死于市矣。”妪叹息曰:“今若获贼,何如?”吏曰:“府已误决此狱矣,虽获贼,亦不敢问也。”妪曰:“然则言之无伤矣。妇人者,乃此村中少年某甲所杀也。”吏曰:“某人安在?”妪指示其舍,吏就舍中掩捕获之,案问心服,并得其赃,一府咸以为神。 (始平公云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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