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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二六


  嘉祐元年夏,诏:“自今举选人充京官者,已举不得复首,又被举者亦不得纳举主人。”

  诏:“文武官、宗室、嫔御、内官应奏荐亲戚补官,旧制,过乾元节奏一人者,今过三年亲郊乃得之,其余减损各有差。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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