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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九八


  至和三年春,仁宗寝疾不能言。两府以设道场为名,皆宿禁中,专决庶政。有禁卒诣开封府告大校谋为变者,府中夜封上之。时富公以疾谒告,惟潞公、刘相、王伯庸〔案:王尧臣,字伯庸〕居中。旦日,潞公召三帅问“大校平日所为如何”,三帅言其谨愿。潞公秉笔欲判其状,斩告变者。伯庸捏其膝,乃请刘相判之。

  〔案:文彦博请刘沆判状事已见前第五卷,较此倍详,惟未及王尧臣之捏膝。此不载刘沆谮彦博以呈判乃解,则“捏膝”意未明,必合两条参证,始悉端委。〕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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