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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张田第二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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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二月三十日上。田寻移知湖州。〕 右,臣近曾上言张田不可充荆湖南路提点刑狱,未蒙朝廷施行。臣窃以吏者,民之纪纲;提刑狱,吏之师帅。苟不得其人,则一方咸受其弊。又凡今之朝士,自常调进用者,皆自此官为始,国家尤宜慎择其人。田资性险薄,色厉内荏,毁誉出其爱憎,威福发于喜怒。陵其可陵,佞其可佞,真小人之雄杰,而时俗以为贤才。夫不善之人,天下皆知其不善,斯不足疾也。惟众人谓之贤而实不肖者,君子疾之。 昔汉文帝欲以啬夫为上林令,张释之以为啬夫利口捷给,恐天下随风而靡。唐太宗见进士等第,怪其无张昌龄、王公谨名。王师明白二人有文无行,恐变陛下风雅。今提点刑狱,其为轻重,非特上林令与入等进士之比也。 臣愿陛下必选忠厚方正、实有治行者为之。其饰伪行险、躁于进取如田比者,皆不可用也。臣今所言,非专为湖南之吏民,亦为国家重惜风俗,伏惟陛下察其愚忠。其荆湖南路提点刑狱,乞别赐择人。谨具状奏闻,伏候敕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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