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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寺额札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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臣伏睹近降赦节文:“应天下系账存留寺观院舍,自来未有名额者,特赐名。其在四京管内者,虽不系帐,今日前已盖到舍屋及百间以上者,亦赐名额。”窃以释老之教,无益治世,而聚匿游惰,耗蠹良民,此明识所共知,不待臣一二而言也。是以国家明著法令,有创造寺观一间以上者,听人陈告,科违制之罪,仍即时毁撤。盖以流俗戆愚,崇尚释老,积弊已深,不可猝除,故为之禁限,不使繁滋而已。今若有人公违法令,擅造寺观及百间已上,则其罪已大,幸遇赦恩,免其罚罪可矣,其栋宇瓦木,犹当毁撤,没入县官。今既不毁,而又明行恩命,锡之宠名,是劝之也。 臣闻为人上者,洗濯其心,壹以待民,是以令行禁止,而莫敢不从。今立法以禁之于前,而发赦以劝之于后,则凡国家之号令,将使民何信而从乎?臣恐自今以往,奸猾之人将不顾法令,依凭释老之教,以欺诱愚民,聚敛其财,以广营寺观,务及百间以上,以须后赦,冀幸今日之恩,不可复禁矣。方今元元贫困,衣食不赡,仁君在上,岂可复唱释老之教,以害其财用乎?“事有微而患深,令有近而害远”者,此之谓也。伏望陛下追改前命,应天下寺观院舍不系帐者,不以舍屋多少,并依前后《敕条》处分。其昨来赦文内“四京寺观院舍虽不系帐,亦赐名额”一节,乞更不施行。庶使号令为民所信,而游惰不能为奸也。取进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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