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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钱谷宜归一札子


  臣窃以《洪范》八政,食货为先,故古者国用,必使冢宰制之。祖宗之制,天下钱谷,自非常平仓隶司农寺外,其余皆总于三司。一文一勺以上,悉申帐籍,非条例有定数者,不敢擅支。故能知其大数,量入为出,详度利害,变通法度,分画移用,取彼有余,济彼不足,指挥百司、转运使、诸州,如臂使指。朝廷常慎选健吏精于理财者为三司官,如陈恕、林特、李参之类,皆称职有名者也。其余非通晓钱谷者,亦罕得叨居其任,理资序、受厚俸而已。故能仓库充溢,用度有余,民不疲乏,邦家乂安。

  自改官制以来,备置尚书省六曹、二十四司及九寺、三监,各令有职事,将旧日三司所掌事务,散在六曹及诸寺监,户部不得总天下财赋。既不相统摄,帐籍不尽申户部,户部不能尽知天下钱谷之数,五曹各得支用钱物,有司得符,不敢不应副,户部不能制。户部既不能知天下钱谷出纳见在之数,无由量入为出,五曹及内百司,各自建白理财之法,申奏施行,户部不得一一关预,无由尽公共利害。今之户部尚书,旧三司使之任也。

  左曹隶尚书,右曹不隶尚书,天下之财分而为二,视彼有余,视此不足,不得移用。天下皆国家之财,而分张如此,无专主之者,谁为国家公共爱惜,通融措置者乎?譬人家有财,必使一人专主管支用,使数人主之,各务已分,所有者多互相侵夺,又人人得取用之,财有增益者乎?故利权不一,虽使天下财如江海,亦恐有时而竭,况民力及山泽所出有限剂乎?此臣所以日夜为国家深忧者也。

  今纵未能大有更张,欲乞且令尚书兼领左右曹,侍郎则分职而治。其右曹所掌钱物,尚书非奏请得旨,不得擅支。诸州钱谷金帛隶提举常平仓司者,每月亦须具文帐申户部。六曹及寺监欲支用钱物,皆须先关户部,符下支拨,不得一面奏乞直支。应掌钱物诸司不见户部符,不得应副。其旧日二司所管钱谷财用事,有散在五曹及诸寺监者,并乞收归户部。若以如此户部事多官少,难以办集,即乞减户部冗末事务,付闲曹比司兼领,而通隶户部。如此,则利权归一。若更选用得人,则天下之财庶几可理矣。取进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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