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奏乞下审官院等处应官员陈诉定夺进呈


  臣窃见京朝官、使臣、选人等进状,或理会劳绩,或诉说过犯,或陈乞差遣,其事理分明,可行可罢者,则朝廷便有指挥。内中书、枢密院未见根原文字,及恐审官、三班院、流内铨别有条例,难便与夺者,多批送逐司。其逐司为见批送文字,别无与夺,便不施行,号为“送煞。”以此官员、使臣三五度进状,不能结絶,转成住滞。臣欲乞特降圣旨,今后京朝官、使臣、选人等进状,理会劳绩,诉雪过犯,陈乞差遣,朝廷未有与夺指挥,只批送审官、三班院、流内铨者,仰逐司主判子细看详,如内有合施行者,即与勘会,具条例情理定夺进呈,送中书、枢密院再行相度,别取进止。如不可施行,亦仰逐司告谕本人知悉。所贵逐司主判各扬其职,事无漏落,亦免官员、使臣、选人等重迭进状,紊烦圣听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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