梦远书城 > 范仲淹 > 范文正奏议 | 上页 下页
再奏雪张亢


  臣昨日见枢密院进呈张亢所奏,“曾将公用钱回易到利息买马及交钞,乞与呈索之人,自甘伏罪,乞不追究游索之人,取旨下燕度结案闻奏。”臣伏睹编敇指挥,“若将公使钱回易到别物公用,但不入己,更不坐罪。”其张亢所奏二事,若未有发露,乃是自首;纵已发露,亦不入己,合该上项编勅指挥。臣昨与韩琦在泾州同使公用钱,曾为庆州签判、秘书丞马倩身亡,本人家贫亲老,与钱一百贯文。又泾州保定知县、大理寺丞刘袭礼丁父忧,家贫起发不得,与钱一百贯文。又虢州推官、监环州入中陈叔度丁父忧,家贫无依,与钱五十贯文。

  又进士黄通来泾州相看,与钱五十贯文,并是一面将公使库钱回易到利息相兼使用,即不曾亲使著系省官钱。自来边上有公使钱处,为有前项条贯,及有回易利息,但不入己,各是从便使用。今来若依编勅施行,则张亢自首与游索人钱不曾入己,又是燕度元勘外事节,朝廷自可指挥,不须却送入案。兼恐追寻元游索之人,或在远方,何时结絶?若不用上件编勅指挥,则臣与韩琦亦有上件与人钱物罪状,须至自劾。

  昔人有言曰:“法者,圣人为天下画一,不以贵贱亲疏而轻重也。”伏望圣旨送枢密院依详编勅,及将臣与韩琦用钱事状,并张亢所奏二事,一处定断,以正典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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