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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经稗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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士制百姓于刑之中
皋陶不与三后之列,东莱以谓文有宾主。然考诸本文,则奉法以行者皋陶也,制法以折刑者伯夷也,则秩宗议道之公卿,而士为作而行之之大夫也。其尊卑则固有差矣。唯刑法定于伯夷,故后但言伯夷播刑之迪,而不及皋陶。《吕刑》一篇,以言制法之事,故祖述伯夷。知此,则吴氏两刑官之说,无足疑者,如汉萧何制法而别有廷尉也。“中”,当音丁仲反,《周礼》所谓“士师受中”是已。刑有“要”有“中”。“要”者,犹今之勘语。“中”则供招罪名也。后云“观于五刑之中”,其义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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