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吏文弊幸


  ◎卷十

  中表张元友谓,理减年赏于淛东盐司,吏以赂不满欲,实封奏状,外封贴黄,以谓为渭,亟往易之。度其中必不误书,特以此一字见邀。昔州郡桉酒官酝造违律,不任沽卖,吏受贿,于“任”字上加一点,遂免责罚。岂刻木辈心传此术,以资弊幸。《唐史》亦载有书“渍”为“清”者,以是知添改偏傍,有自来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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