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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葬


  浙右水乡风俗,人死,虽富有力者,不办蕞尔之土以安厝,亦致焚如。僧寺利有所得,凿方尺之池,积涔蹄之水,以浸枯骨。男女骸骼,殽杂无辨,旋即填塞不能容。深夜乃取出畚贮,散弃荒野外。人家不悟。逢节序,仍裹饭设奠于池边,实为酸楚,而官府初无禁约也。

  范忠宣公帅太原,河东地狭,民惜地不葬其亲。公俾僚属收无主烬骨,别男女异穴以葬。又檄诸郡效此,不以数万计,仍自作《记》,凡数百言,曲折致意,规变薄俗,时元祐六年也。淳熙间,臣僚亦尝建议,“柩寄僧寺,岁久无主者,官为掩瘗。”行之不力,今柩寄僧寺者,固自若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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