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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罚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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旧制,臣下职事小遗阙,止从罚金,虽大臣亦不免习熟闻见,皆不以为耻。然大臣不可罚,罚则不可留。章惇坐不进呈蔡确母明氏状放罪,惇无一言,即日门谢,中外笑之。盖自来宰相未尝于罪。 崇宁初,黄履为中丞,奏疏云:“贾谊有言:‘遇之以礼,则群臣自喜;婴以廉耻,故人矜节行’。群臣且然,况大臣乎?故罪在可恶,黜之可也;可恕,释之可也,岂可以罚金而示辱哉?”时为至论。近世若经勘劾,具案上刑寺约法,随轻重罚金,特为小臣常典设。 熙宁初,知谏院孙觉因言事贬秩,坚乞外补,且有“去岁有罚金御史,今有贬秩谏官”之语。台谏尚尔,矧共政之臣,岂可循常典而听赎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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