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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一


  ▼致总署

  (光绪十年八月二十一日申刻)

  香港艇夫拒法事,相持数日;西街罢市,各行佣作以次和之。英官兵胁不从,扬言焚港;九龙司会匪欲为助,英人甚恐。洞密电港商劝导,令适可即止。医院华人调处,英官还所罚钱、放所拘人,所毙华民恤二百元,听华民不装法货乃已。十八日事定。十六日,法船二,由鸡笼来港,采办火食;华商不交易。十七日,即赴西贡采办。十八日,又自鸡笼来法船一;廿日,亦往西贡。此事乃民义愤,英极力抑民助法,畏众曲从;恨粤官,甚指为主使。昨照会诘问,以「港事粤官力不能及」答之。顷接西电:「利士卑」攻淡水,法船不能进内,只口外一炮台被毁;法兵现短粮等语。果能香港从此不接济法船,于敌亦颇有滞碍。粤省穷民,忠义难得;事定后,当酌筹奖励之法上闻。请代奏!马。

  ——见《全集》卷七十三「电奏一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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