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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五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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▼致总署 (光绪十一年正月初九日申刻) 前奏准借大东公司五十万零五千镑,备台、越、气炮用。迭接曾电:『东司碍法,不愿借』。兹改与汇丰议定,再借五十万镑,照粤借五十万零五千镑办法,年息九厘,加闰;十年期。前五年还利,后五年本利并还。各省关还,各海关保,盖粤关、粤藩印。又拟请由粤代川借鲍饷百万两,利息、期限、作保,与汇丰两款同;已与伦敦议妥,鲍款详另电奏内。如蒙允准,请敕总署照巴使电港立约提银。法禁英借兵债,汇丰言只借一次,与商妥新借各款共一合同,分注约上。曾电:『东司劝我速定』。事急,请代奏!佳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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