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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九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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▼致总署 (光绪十一年四月十四日) 得确信,法毁澎湖房屋;分三街,建兵房,作铁炮台。三月内,共掳民船十六、七,勒船客作工。询左同。又接左电:『台湾录孤拔告示,基、澎由法兵暂行驻守,华所得东京地由华兵暂行驻守;详约定,即退』。是法并不责我先撤,赫德欺蒙朝廷,愚华助法;撤兵而后议约,已中诡计。岑因路滞,抵界稍缓;刘因累重,内徙难速。乃实情,非不撤;似可援孤拔此示以折法,免过促难办。越员禀:『在越确知法畏刘,勃及法兵官谆探刘撤否』?趁岑、刘尚在越,详约较易商。洞已屡召刘矣。请代奏!愿。 李中堂来电(四月十一日申刻到) 赫来电:『法约十条,均已定妥』。鸿正与巴使翻译校订,二十内外当可画押。鸿。 ——以上见《全集》卷七十四「电奏二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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