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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〇一


  ▼致福州左中堂

  (光绪十一年四月十五日)

  闻详约十条,数日内即画押,无非利法、害华之事。洞请发沿海、沿边疆臣筹议,不报。洞前后电奏二十二次矣,三争撤兵,余争条约、地界、商务、刘军、义民;初则切责,后则不报。人微言轻,无术挽救。若再草草画押,后悔曷追。公有回天之力,幸速图之!但勿道洞言,切祷。望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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