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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一三


  ▼致南宁岑宫保、龙州李护抚台、唐主政、苏督办、王镇台、王藩台、西转运局

  (光绪十一年五月初八日)

  新约十条摘录:

  一、法自行弭乱,华不派兵赴北圻。
  二、法与越自立约,或已定、或续立,中、越往来,不碍中国威望体面,亦不违此次约。
  三、六个月会勘界,北圻现界处或稍改正,以期两益。
  四、法保护人民,欲过界入中国,边员给照;华人入越,请法给照。
  五、保胜以西、谅山以北通商,华设关、法设领事;北圻,亦可驻华领事。
  六、三个月内会定商款,法运越货税照他处较减。
  七、法在北圻造铁路;中国若造铁路,雇法工。
  八、此约十年再修。
  九、法即退基隆,二月内台湾、澎湖全退。
  十、中、法前约照旧等语。

  界稍改正一条似好;然已云通商在保西、谅北,改正岂非空文?不碍体面一条,既不知法、越新约为何语,又华兵不准往、华人须请照,岂得为无碍?法可入中国界保护,是法兵许其过界。既减法税,又预定中修铁路雇法工,尤不可解。昨闽电:基隆亦未退。中国为赫德愚侮至此,愤恨欲死!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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