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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之洞选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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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一一
▼致台北唐抚台
(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初六日丑刻)
台民必留公,宜速与台之巨绅大豪若林朝栋、林维垣等商定办法。台民既有主脑,方不致乱。各府、县官吏及电报驿站,须令安堵勿动;擅动者,以军法从事。力以必能保台不归倭自任,众情略定,方能从容设法。盖条约本言两月内交台,两年内可任听台民去留。若约必不能废,只可一面托领事商各国,一面奏恳倭勿遽来逼索,以便从容晓谕军民。此两月中,尽人力图之耳。同舟遇风,刘必尽力。余另复。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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