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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二二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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▼致巴黎龚钦差、王钦差 (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三日亥刻) 总署本日来电:『奉旨:「张之洞电奏已悉。王之春所商一节,已经总署告知法使电其外部,尚无回信。著该督电知王之春,仍探问法廷如何办法?电闻。并令庆常帮同办理。此事切须秘密,以免别生枝节。龚照瑗著仍回英国,以免两使之疑。钦此」。元』等语。谨照转。元。 王钦差来电(四月十七日午刻到) 台事屡奉旨催覆,不料自初六龚来巴后,春与外部消息阻绝至今,屡次照会不覆。庆言反复,未敢遽奏,徒深焦灼。旨令龚回英,逾四日无行意。此事首重神速,法既允许,当先定约稿请旨;龚、庆匿不令知,故电台展缓。洎谕旨屡颁,复辗转宕延,直待换约而止;可为痛哭。春驻此无益,乞婉陈召归。春叩。谏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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