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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内降札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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臣访闻军巡院见勘周景为于庆历五年二月系内东门手分,发意同胡可观,与杂买务同情盗用罗帛等入已。事发,其杂买务监专并该决配,内用景为首,合得绞,胡可观为从,流配千里外牢城。其用景避罪逃走,三司寻具申奏,乞不原赦减降。至三年三月内捉获,奉圣旨决脊杖十七,配黄州牢城,为患未决。本州不详前来指挥,却原赦减降,决臀杖十七,为患未区分。昨驾船上京,遂告嘱造军器及北作坊手分等指射充本坊皮匠。近押赴省司,断先寄仗数,遇夜未决,依前逃走,寻已捉获。 窃闻奉传宣札子,令免徒罪,只配比作坊工匠。缘周景原情至重,减死已优,若更免刑,深属长恶。况可观为从,尚该徒配,岂可为首之人却全免罪?刑罚一滥,则狡吏得以为奸,无所畏惧。 欲乞圣慈特降指挥下三司子细根勘,依元降徒罪更不令充工匠,改配远地州军牢城收管。所贵顽猾之辈,不能幸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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