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百道判95


  得甲为郡守,部下渔色。御史将责之。辞云:未授官已前纳采。

  诸侯不下,用戒淫风;君子好逑,未乖婚义。甲既荣为郡,且念宜家,礼未及于结褵,责已加于执宪。求娶于本部之内,虽处嫌疑;定婚于授官之前,未为纵欲。况《礼》先纳采,足明嬿婉之求;聘则为妻,殊非强暴之政。宜听隼旟之诉,难科渔色之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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