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乞约束州县不得抑配青苗钱白札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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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元祐元年上〕 捡会先朝初散青苗钱,本为利民,故当时指挥,并取人户情愿,不得抑配。自后因提举官速要见功,务求多散,讽胁州县,废格诏书,名为情愿,其实抑配。或举县勾集,或排门抄札。亦有无赖子弟,谩昧尊长,钱不入家;亦有他人冒名诈伪请去,莫知为谁,及致追催,皆归本户。朝廷深知其弊,故悉罢提举官,不复立额考较,天下莫不欣戴。昨于四月二十六日有敕命令给常平钱谷,限二月或正月,只为人户欲借请者及时得用。又令半留仓库,半出给者,只为所给不得辄过此数。 至于取人户情愿,不得抑配,一遵先朝本意。虑恐州县不晓敕意,将谓朝廷复欲多散青苗钱,广收利息,勾集抑配,督责严急,一如向日置提举官时令欲续降指挥下诸路提点刑狱司,告示州县,并须候人户自执状结保赴县乞请常平钱之时,方得勘会,依条支给,不得依前勾集抄札,强行抑配。仍仰提点刑狱常切觉察,如有官吏似此违法骚扰者,即时取勘施行。若提点刑狱不切觉察,委转运司、安抚司觉察闻奏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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