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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八九


  市易司法,听人賖贷县官货财,以田宅或金帛为抵当,三人相保则给之,皆出息十分之二,过期不输,息外每月加罚钱百分之一。贫人及无赖子弟多取官贷不能偿,积息罚愈滋,囚系督责,徒存虚数,实不可得。刑部郎中王居卿初提举市易司,奏以田宅金帛抵当者,减其息,抵当徒相保者,不复给。

  自元丰二年正月七日以前,本息之外所负罚钱悉蠲之,凡数十万缗;负本息者,延期半年。众议颇以为惬。

  (杨作云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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