梦远书城 > 范仲淹 > 范文正奏议 | 上页 下页 |
奏重定职田顷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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州职田 长吏 大藩府二十顷,节镇十五顷,防、团以下州军十顷,京军、监七顷。 通判 大藩府八顷,节镇七顷,防、团以下州军六顷。 幕职官 大藩府(判官五顷,余并四顷) 节镇(判官四顷,余并三顷五十畆) 防、团以下州、军、监(判官三顷五十畆,余并三顷。) 县职田 令 万户以上六顷,五千户以上各五顷,不满五千户并四顷。 簿尉 万户以上三顷五,千户以上(各二顷五十畆),不满五千户并两顷。 发运、转运使,比节镇长吏。 武官职田 部署顷畆比节镇长吏 钤辖比防团州长吏 路分都监比节镇通判 都监比大藩府判官 监押比节镇判官 州军监当官员、使臣职田不得过本处职官之数,在县镇监当不得过簿、尉之数。 录事参军比本州判官,判司比倚郭县簿、尉。 一无职田处,及有职田而顷畆少处,并元摽得山石积涝之地不可耕植者,限三年内检括官荒田并户絶地土及五年以上逃田,支拨添换。其系官庄田,见有人户出纳租课者,不得一例支拨。如逐县职田比今来所定顷亩数目不足,即据见在重与上下众官等第均分。如地内有桑枣蔬果之利者,即以所收宜利约度比附逐处地利,折充职田顷亩。其田许逐厅自差公人勾当,并招置客户,每顷占客不得过三户,即不得令州县差人勾当及招客户。或遇灾伤,并令检灾伤官员依例检覆的实分数,减放子利。如逐处官员为恐减下职田子利,却一例不肯收接人户灾伤词状者,并从违制定断。其本官职田上见收子利,尽底纳官。如将地土影庇,令免却合入差徭,及抑配虚作租佃,令出课利入己者,并以受所监临财物赃罪论,所差勾当人亦行严断。仍令提点刑狱司专切觉察辖下官员职田欺弊,犯者画时勘鞠施行。内情理颇重,失于觉察者,本司官员当议勘劾,各降差遣。或有该说不尽事理,仰逐处起请闻奏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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