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奏乞于陕西河东沿边行赎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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臣窃见陕西、河东边计不足,遂铸铁钱以助军费,而民多盗铸,日犯极典,为法之弊,久将不堪。臣观舜典曰:金作赎刑。又吕刑曰:五刑不简,正于五罚。(注:谓不应五刑,当正五罚,出金赎罪。)是虞舜、周公皆用赎法。孔子删书,垂于后世,明其可行之法也。历代尝行,今久不用,人或疑之。臣欲乞且于陕西、河东沿边、次边州军行之,候戎事稍息,官不阙用,则别从朝旨。今具条如后: 《舜典》曰:“金作赎刑。”(金,黄金,误而入刑,出金以赎罪。) 《吕刑》曰:“五刑不简,正于五罚。(不简核,谓不应五刑,当正五罚,出金赎罪。)五罚不服,正于五过。”(不服,不成罚也。正于五过,从赦免。) 墨辟疑赦,其罚百锾;劓辟疑赦,其罚惟倍;剕辟疑赦,其罚倍差;宫辟疑赦,其罚六百锾;大辟疑赦,其罚千锾。 汉惠帝,民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。(令民出买爵之钱,一级直钱二千,凡为六万)。文帝输粟县官,得以除罪。 武帝令死罪入赎钱五十万,减死一等。 梁高祖诏:依周汉旧典,有罪入赎外,详为条格,以时奏闻。 齐武时,以尚书令王亮、侍中王莹、仆射沈约等参定刑书。其制刑为十五等之差:“弃市以上为死罪,枭其首;其次弃形;二岁已上为耐罪,言各随伎能而任使之也。有髠钳五岁刑,笞三百,收赎绢,男子六百疋。又有四岁刑,男子四十八疋。又有三岁刑,男子三十六疋。又有二岁刑,男子二十四疋。罚金一两已上为赎罪。赎死者,金二斤,男子十六疋。赎髠钳五岁刑笞二百者,金一斤十二两,男子十四疋。赎四岁刑者,金一斤八两,男子十二疋。赎三岁刑者,金一斤四两,男子十疋。赎二岁刑者,金一斤,男子八疋。罚金十二两者,男子六疋。罚金八两者,男子四疋。罚金四两者,男子二疋。罚金二两者,男子一疋。罚金一两者,男子二丈。女子各半之。五刑不简,正于五罚。五罚不服,正于五过,以赎论。故为此十五等之差。” 一、徒以上罪不赎。 一、杖以下罪,依下项: 一、侵损于人者,皆不赎。(侵谓侵财物,“损”谓伤拆于人。) 一、兵士公人不赎,内公人不因公事私自失误者,亦听赎。 一、为盗并造作诈伪及诬告论不干已事者,皆不赎。 一、捕捉贼盗公人违限等罪,不赎。 一、兴贩私茶盐酝,卖私酒,并赌赙人,并不赎。 一、所犯罪新条该赎,至第三犯者不赎。 一、众人共犯一事合赎,富贵不均者不赎。内有物力愿与众人纳罚钱者,即皆听赎。造意人不以贫富不赎。 一、军人百姓同犯一事者不赎。 一、应有荫并老小疾患之类,但旧条合赎者,并依旧法,每斤纳钱一百二十文足。 一、旧条不该赎而今得赎者,并取情愿之人,其铜毎斤纳钱一贯二百文足,亦许以粟帛依时价折纳其钱。无物赎纳者,自依常法区分。 一、逐县典押保举有行止,会笔札曹司一名,赴本州法司习学法律,委本州长吏以下聚厅试验,稍通刑名义理,即放归本县充法司。候三周年捡断无失者,与转一资。有失误无赃私者,五年与转一资。 一、所断赎刑失错者,官吏各凖其罪,不以失减。官典受赃者,并以枉法赃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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