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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禘篇(2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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释郑注,言庶子,祖之庶也。己之殇,己之適长殇,己为其祖者,己可祭祢为殇之祖矣。无所祔,言不须祔于己之祖庙。 “凡所祭殇者唯適子”,郑氏注文。此適子,谓殇。 此据《礼》天子下祭殇五,皆適子適孙之类。故知凡殇非適不得特祭,惟从祖祔食。 释郑注,言必有承祖世爵之贵乃特祭之,其他则难世数,必祔食乃祭。 “无后者,谓诸父昆弟”, 郑氏注文。 殇与无后者如祖庙在小宗之家,祭之如在大宗。自注:见《曾子问》注 此引伸郑注而言。祖庙在小宗之家,谓大夫更立祖庙别为一宗者。如在大宗,即祔于小宗家之庙,不必合于大宗,从祖而已。 殷而上七庙,自祖考而下五,并远庙为祧者二, 据《王制》而言。 无不迁之太祖庙。至周有不毁之祖, 谓后稷。 则三昭三穆,四为亲庙,二为文、武二世室,并始祖而七。 谓周之亲庙止于四世,五世则祧。 诸侯无二祧, 谓世室。 故五。 四亲庙,与始封之君而五。 大夫无不迁之祖,则一昭一穆, 父与王父。 与祖考而三, 祖考,谓曾祖。大夫不世官,祀之三世而止。 故以祖考通谓为太祖。 名为太祖,实祖考也;以西向之尊,故称太祖。 若祫,则请于其君,并高祖干祫之。自注:干祫之,不当祫而特祫之也 并,合也;干,求也。大夫不得合祭,贵大夫请于君而得行合食之礼。 孔注“王制谓周制”,亦粗及之而不详尔。 孔注,孔颖达疏。《王制》所云,非周制也。天子诸侯亲庙各四,所谓五世而斩也。然二昭二穆必于四世,胡氏谓父死子继,兄终弟及,皆为一世,则有兄弟踵立,如齐桓公四子皆为君,则不得祀其祖;且兄弟为昭穆而昭穆乱,其说非也。人君无子,则早立继嗣,必以其昭穆,其未立者,非如汉之冲、质,君道未成,则自私而轻宗庙,当以无后祔食之例祔于祖庙,而不入世数。可知虽天子诸侯无后,亦不得特立庙也。 “铺筵设同几”,疑左右几一云。 享祖考以妣合食则设同几。言同者,以别于左右各一几也。疑者,释其疑之谓。 交鬼神异于人,故夫妇而同几。 人道则夫妇有别,交祖考者以神道,神则阴阳合德而资生,孝子慈孙以其精意感神于漠,即己之志气而神在焉。己为考妣合一之身,不得有阴阳男女之异,鬼神无嫌,不必别也。 求之或于室,或于祊也。 于室者,正祭;于祊,绎祭也。一神而求之多方,神无定在也。夫妇同几而不嫌于同,一神两求而不嫌于异,知分合聚散之理,然后知礼之精义而入神。 祭社稷五祀百神者,以百神之功报天之德尔。 百神,皆天之神所分著者也,随所著而报之。天德无方体,唯天子飨帝然。抑分而使人各效其报,以不忘资始之德。 故以天事鬼神,事之至也,理之尽也。 事鬼神而归本于天,乃穷理以尽人事之至。淫祀者以鬼事鬼,不当于礼,其黩甚矣。 “天子因生以赐姓,诸侯以字为谥”当是“氏”字之讹,盖以尊统上、卑统下之义。 天子赐诸侯之姓,推原其所自生,故鲁、卫同于姬,齐、纪同于姜,本所自出之帝,统于一尊,所以尊诸侯而上之。诸侯赐大夫之氏,因王父之字为氏,不得上统于始祖,分族命氏,以明其所自出之卑。君臣之分,于斯著矣。 “天子因生以赐姓”,难以命于下之人,亦尊统上之道也。 下之人,同姓之大夫也。天子命其大夫之氏,亦必分而各使为氏,与侯国同。天子之大夫视侯,然唯诸侯则因生赐姓,而大夫否,尊统于上不得及下也。子男虽卑,君道也;天子之大夫虽贵,臣道也。 此章旧分为二,今合之。 据《玉藻》,疑天子听朔于明堂,诸侯则于太庙,就藏朔之处告祖而行。 听朔,颁朔也。诸侯奉朔藏于太庙,每月告祖而行。胡氏曰:“月,王月也。王者赞天敷治,自己制之,诸侯不敢自专,待命于尊亲。” 受命祖庙,作龟祢宫,次序之宜。 此师行之礼,受命宜于尊者,卜吉宜于亲者。 公之士及大夫之众臣为“众臣”,公之卿大夫、卿大夫之室老及家邑之士为“贵臣”。 公之士,公之众有司也;大夫之众臣仕于大夫为群有司,非室老,又非宰邑者也。卿、大夫,公之贵臣;室老、邑宰,大夫之贵臣。 上言“公士”,所以别士于公者也; 此释丧礼之文。别士于公,与士于家者也。士于家,更不在公室众臣之列,愈贱而服愈降。 下言“室老士”,所以别士于家者也。 别士于家者,于公之士也,公之士不为大夫服。 众臣杖不以杖即位,疑义与庶子同。 分卑则不得伸其哀。 “適士”,疑诸侯荐于天子之士及王朝爵命之通名。 诸侯所荐,仕于天子而受三命为士者,与诸侯之士有功而王命之者,皆曰適士。適士,对庶士之称。 盖三命方受位天子之朝,于王朝有班位。 一命再命受职受服者,疑官长自辟除,未有位于王朝,故谓之“官师”而已。 官长,六官之长,诸侯自命者亦如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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