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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一二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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▼致天津李中堂 (光绪十一年六月初九日) 同日又电奏,为法教暂缓入粤事,已电咨矣。此事实属难行。总署不察粤省军民情形,迫令出示放入,必生事端。贺税司尚以为当缓,粤情可知。且闽、粤前敌,与津、沪不同。澎湖未退,法教遽入,亦于国体有碍。教入粤西,尤为不可。署意恐法生枝节;情理相商,何致枝节?且此时法亦何敢乎?公主持大局,深悉洋情;望设法与总署、赫、林等言之,粤省军民同感。即复!佳。 李中堂来电(六月十一日巳刻到) 林椿回法过香港,来信云:『法廷本拟如约撤澎湖,因公阻领事、教士入粤,越民内乱由粤帅嗾使,遂饬勿撤澎湖』。署谓生枝节,殆指此。望准领事回粤,设法弹压;教缓入粤西,似可商。幸毋迟疑,致干诘责。鸿。蒸。 ——见《全集》卷一百二十五「电牍四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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