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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二一
▼致总署
(光绪十一年六月十三日)
已遵旨出示,令法教入口。前据英领事嘉托玛、税司贺璧理商法领事,已覆允缓十日。旋接吴宏洛自澎湖电:『澎湖法船十一日辰初全退』;闽电亦以退告。今澎湖既退,其来迟早自可听之,亦不拘定十日。请代奏!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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