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义庄规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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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立义庄规矩(范忠宣公奏) 知开封府襄邑县范纯仁,切念臣父仲淹先任资政殿学士日,于苏州吴、长两县置田十余顷,其所得租米,自远祖而下诸房宗族,计其口数,供给衣食及婚嫁丧葬之用,谓之“义庄”。见于诸房选择子弟一名管勾,亦逐旋立定规矩,令诸房遵守。今诸房子弟有不遵规矩之人,州县既无《敕条》,本家难为伸理,五七年间,渐至废壊,遂使饥寒无依。伏望朝廷特降指挥下苏州,应系诸房子弟有违犯规矩之人,许令官司受理。伏候敕旨。 ——右奉圣旨,宜令苏州依所奏施行。 札付苏州准此。 治平元年四月十一日 押 文正位 勘会 先文正公于平江府兴置义庄,赒给宗族,德泽至厚。其始定规矩,虽有版牓,不足久传。及有治平元年所得朝旨,亦未掲示族人。兼有后来接续指置可为永式者,未曾刊定。深虑岁久,渐至隳废,今尽以编类刻石,置于天平山白云寺先公祠堂之侧,子子孙孙遵承勿替。今具如后: 文正公初定规矩 §一、逐房计口给米,每口一升,并支白米。如支糙米,即临时加折。(支糙米,每斗折白八升。逐月实支,每口白米三斗)。 §二、男女五岁以上入数。 §三、女使有儿女在家及十五年、年五十岁以上,听给米。 §四、冬衣每口一疋,十岁以下、五岁以上各半疋。 §五、每房许给奴婢米一口,即不支衣。 §六、有吉凶增减口数,画时上簿。 §七、逐房各置《请米历子》一道,每月末于掌管人处批请,不得预先隔跨月分支请。掌管人亦置簿拘辖,簿头录诸房口数为额,掌管人自行破用,或探支与人,许诸房觉察勒陪填。 §八、嫁女支钱三十贯(七十七陌,下并准此)。再嫁二十贯。 §九、娶妇支钱二十贯,再娶不支。 §十、子弟岀官人,每还家待阙、守选、丁忧,或任川、广、福建官留家乡里者,并依诸房例给米绢并吉凶钱数。虽近官实有故留家者,亦依此例支给。 §十一、逐房丧葬,尊长有丧,先支一十贯,至葬事又支一十五贯。次长五贯,葬事支十贯。卑幼十九岁以下,丧葬通支七贯。十五岁以下支三贯,十岁以下支二贯,七岁以下及婢仆皆不支。 §十二、乡旦外姻亲戚,如贫窘中非次急难,或遇年饥不能度日,诸房同共相度诣实,即于义田米内量行济助。 §十三、所管逐年米斛,自皇祐二年十月支给逐月糇粮并冬衣绢,约自皇祐三年以后,每一年丰熟,桩留二年之粮。若遇凶荒,除给糇粮外,一切不支。或二年粮外有余,却先支丧葬,次及嫁娶。如更有余,方支冬衣。或所余不多,即凶吉等事,众议分数均匀支给。或又不给,即先凶后吉。或凶事同时,即先尊口后卑口;如尊卑又同,即以所亡所葬先后支给。如支上件糇粮,吉凶事外,更有余羡数目,不得粜货椿充三年以上粮储。或虑陈损,即至秋成日,方得粜货回换新米椿管。 ——右仰诸房院,依此同共遵守。 皇祐二年十月 日 资政殿学士、尚书礼部侍郎、知杭州事范 押。 续定规矩 §十四、诸位子弟得大比试者,每人支钱一十贯文(七十七陌,下皆准此),再贡者减半。并须实赴大比试乃给。即已给而无故不试者,追纳。 §十五、诸位子弟纵人采取近坟竹木,掌管人申官理断。 §十六、诸位子弟内,选曾得解,或预贡有士行者二人,充诸位教授,月给糙米五石(若遇米价每石及一贯以上,即每石即支銭一贯文)。虽不曾得解预贡,而文行为众所知者,亦听选。仍诸位共议(本位无子弟入学者,不得与议)。若生徒不及六人,止给三石;及八人,给四石;及十人,全给。(诸房量力出銭,以助束修者,听。) ——右三项以熙宁六年六月 日,二相公指挥修定 §十七、掌管人侵欺及诸位辄假贷义庄钱斛之类,并申官理断偿纳,不得以月给米折除。 §十八、族人不得租佃义田(诈立名字同)。 §十九、掌管子弟若年终当年诸位月给米不阙,支糙米二十石;虽阙而能支及半年以上无侵隐者,给一半。已上并令诸位保明后支。若不可保明,各具不可保明实状申 文正位。 §二十、义庄勾当人催租米不足,随所欠分数克除请受(谓如欠米及一分,即只支九分请受之类),至纳米足日,全给(已克数,更不支)。有情弊者,申官决断。 ——右四项,以元丰六年七月十九日,二相公指挥修定。 §二十一、身不在平江府者,其米绢钱并勿给。 §二十二、兄弟同居虽众,其奴婢月米通不得累过五人。(谓如七人或八人同居,止共支奴婢米五人之类) §二十三、未娶,不给奴婢米。(虽未娶而有女使生子在家,及十五年,年五十岁以上者,自依规给米。) §二十四、义庄不得典买族人田土。 ——右四项,以绍圣二年二月初八日,二相公指挥修定。 §二十五、义庄费用虽阙,不得取有利债负。 §二十六、义庄事惟听掌管人依规处置,其族人虽是尊长,不得侵扰干预,违者许掌管人申官理断。即掌管人有欺弊者,听诸位具实状同申文正位。 ——右二项,以绍圣二年四月二十九日,二相公指挥修定。 §二十七、义仓内族人不得占居会聚,非出纳勿开。 §二十八、因岀外住支月米者,其归在初五日以前,取诸位保明诣实,听给当月米。 §二十九、义宅有疏漏,惟听居者自修。完即拆移舍屋者,禁之。违者,掌管人申官理断。若义宅地内自添修者,听之。(本位实贫乏,无力修完,而屋舍疏漏,实不可居者,听诸位同相视,保明诣实,申文正位,量支銭完补,即不得乞添展舍屋。) §三十、诸位请米历子,各令诸位签字圆备,方许给。给讫,请人亲书交领。即去失历子者住给,勒令根寻。侯及一年,许诸位及掌管人保明,申文正位,候得报,别给历头起支。 §三十一,积留月米并请者勿给。 §三十二、诸位不得于规矩外妄乞特支,虽得文正位指挥与支,亦仰诸位及掌管人执守,勿给。 §三十三、义庄人力、船车、噐用之类,诸位不得借用。 §三十四、诸位子弟官已升朝,愿不请米绢钱助赡众者听。 §三十五、诸位生男女限两月,其母或所生母姓氏及男女行第小名报义庄,义庄限当日再取诸位保明讫注籍。即过限不报,后虽年长,不理为口数给米。 §三十六、遇有规矩所载不尽事理,掌管人与诸位共议定保明,同申文正位(本位有妨嫌者,不同申)。虽已申而未得文正位报,不得止凭诸位文字施行。 ——右十项,以元符元年六月日,二相公、三右丞、五侍郎指挥参定。 §三十七、诸位关报义庄,事虽尊长,并于文书内著名,仍不得竹纸及色笺,违者义庄勿受。 ——右一项,以元符二年正月十七日,三右丞指挥修定。 §三十八、义庄遇有人赎田,其价钱不得支费,限当月内以元銭典买田土,辄将他用,勒掌管人偿纳。 ——右一项,以崇宁五年十月十二日,五侍郎指挥修定。 §三十九、诸位辄取外姓以为己子,冒请月米者,勿给。许诸位觉察,报义庄。义庄不为受理,许诸位径申文正位公议,移文平江府理断。(其大观元年七月以前,已收飬给米者,不得追讼。) ——右,以大观元年七月初十日,五侍郎及二相公指挥参定。 §四十、诸位子弟在外不捡生子,冒请月米,掌管人及诸位觉察勿给。即不伏掌管人及诸位申文正位,移文平江府理断。 ——右,以政和三年正月二十一日,五侍郎指挥修定。 §四十一、族人不得以义宅舍屋私相兑赁质当。 ——右一项,以政和五年正月二十九日,五侍郎指挥修定。 ——右仰义庄及诸位遵守施行。内文意前后相妨窒碍者,从后规。若有违犯,仰掌管人或诸位备录治平元年中书札子所坐圣旨,申官理断,各令知委。 政和七年正月十三日 朝散大夫充徽猷阁待制提举亳州太清宫范 续定规矩(清宪公奏) 朝散郎、左司谏兼侍讲范之柔奏:臣不避诛夷,辄沥诚悃,仰干天听。伏念臣五世祖故参知政事、谥文正臣仲淹,奋身孤藐,遭世休明,深念保族之难,欲为传远之计。自庆历、皇祐以来,节次于苏州吴、长两县置田畒,立义庄,赡同姓,创定规矩,刻之板牓,以贻后人。已而臣高叔祖故尚书右仆射、谥忠宣臣纯仁,于治平元年知开封府,里邑县日,虑板牓不足久传,且诸房子弟有不遵规矩之人,州县既无敕条,本家难为伸理,必将渐致废壊,即尝具奏,乞降圣旨下本州,许令官司受理。继蒙朝廷依所奏施行,遂得凭借保守。 伏自南渡之后,虽田畒仅存,而庄宅焚毁,寄廪坟寺,迁寓民舍,蠧弊百岀,尽失初意。庆元初,臣与兄弟始协谋同力,尽复故基,渐还旧观,参定约束,加备于前。固尝经本州镂给板牓,掲示义宅,然非更得朝廷行下本州申明受理元降指挥,恐无以善后。怀此日久,无路自伸。今臣幸蒙公朝轸念故家,擢缀班列,若不于此时控告君父,则何以副先人属望子孙之意?用敢冒昧以闻。伏望圣慈俯鉴微衷,特颁睿旨,札下平江府,令将续添规约常切照应治平元年已降指挥受理,庶几足以敕厉来者,增固旧规,臣与阖族实均戴天地施生之造。所有治平元年指挥并庆元二年续添条约,谨缴连在前。渎犯宸严,臣无任惶惧俯伏俟命之至。谨录奏闻,伏候敕旨。 前连治平元年已降规约指挥,十一月五日奉圣旨依。右并录连送范司谏。 嘉定三年十一月七日 §四十二、文正公曾祖徐国公、祖唐国公、父周国公坟茔,并在天平山坐落间,有族人辄敢于上牧羊,及偷斫林木柴薪。近虽行下义庄,专一责令墓客看守外,今后如有违犯之人,诸房觉察,申文正位,罚全房月米一年(全房,谓照本房请米历内口数,并行住罚。下皆准此。)。义庄辄令墓客充他役者,罚掌庄子弟本名月米一季。 §四十三、天平功德寺乃文正公奏请追福祖先之地,为子孙者所当相与扶持,不废香火。今则不然,多有疏远不肖子弟请过义米,归已却返,蠺食于寺中。至有欺诈住持,逼逐僧行,猎借舟船,役使人仆,亚托私酒,偷伐林木柴薪,强占常住田地布种,或作园圃,不还租米,以致常住空虚,住持数易,日渐败壊。今后探闻有违犯之人,罚全房月俸两月;欺诈住持及占种田地者,罚全房月米一年。诈过钱物,经官乞行根究,从条施行。田地退还常住为业,毕日申文正位,候回报起支。虽已退业而故作阻障,不容常住耕种者,亦行前罚。 §四十四、义庄及白云功德寺差役并应干非泛科敷,并蒙官司蠲免。近夹县道胥吏多因乞觅不从,故意搔扰。今后如有似此之人,许从本家经府陈理,严行断理。 §四十五、旧规诸房不得租种义庄田土,诡名者同。近来有恃强公然于租户名下夺种者,及有坝捺义庄田,渭泾浜车漕种菱,不容租户车水上下者,为害甚大。今后探闻有违犯之人,罚全房月米半年。 §四十六、义庄租户,所当优恤,使之安业。闻有无赖族人将物货高价亚卖,显属不便。今后辄有违犯,罚全房月米两月,仍经官陈理。 §四十七、旧规:义庄事务,惟听掌庄子弟自行处置,虽是尊长,不得侵扰干预。缘违犯者未曾有罚,是以近来多有族人专为货赂,不顾义庄利害。或为揽户兠纳苗米,必要多增贴耗;或主张不逞之徒充应脚力及墓客之类,甚至鼓诱外郡族人,挟长前来,擅开仓厫,妄用米斛,恣行侵扰,意在破壊。今后如有违犯,许掌庄指实,申文正位,自行体访知觉,罚全房月米一年外,仍经官乞行根究征治。内有乞觅过钱物之人,即合从条施行。 §四十八、旧规掌庄子弟侵欺,径行申官理断,勒令陪填。近自移建仓宇,遴选主计,此弊稍革。深虑日久玩习,合行关诸房,今后掌庄子弟如有违犯,许诸房觉察,申文正位,委请公当子弟对众点筭,取见实侵数目,以全房月米填还,足日起支。仍控告官府,乞行征治,以为掌庄侵欺者之戒。诸房子弟即不得专擅兴词,紊烦官府。 §四十九、诸房闻有不肖子弟,因犯私罪听赎者,罚本名月米一年。再犯者,除籍,永不支米(奸盗赌赙、斗殴陪涉,及欺骗善良之类,若户门不测者,非)。除籍之后,长恶不悛,为宗族乡党善良之害者,诸房具申文正公位,当斟酌情理,控告官府,乞与移乡,以为子弟玷辱门户者之戒。 §五十、旧规,诸位辄取异姓以为己子,冒请月米者勿给。今乃有将己子与人,破荡他人家业,却欲归宗请米。如有似此之人,仰掌庄申文正位,不得支行。 §五十一、义宅地基久为外人占据,今来复业,甚为艰难。宜体文正公之意,专为聚族之地,即不许族人占造私宅等用。如有违,罚全房月米一年,仍勒还元地。 §五十二、旧规诸房子弟得贡大比者,义庄支裹足銭十千。今物价翔贵,难拘此数。如有子弟得解赴省,义庄支官会一伯千,其銭于诸房月米内依时直均克。其免举人及补入太学者,支官会五十千,庶使诸房子弟知读书之美,有以激劝。 §五十三、岁寒堂除科举年分,诸位子弟暂请隶业,余时不得于内饮宴安泊,如违,罚全房月米一月。 *** (胡案:原文每条前均为“一”,今依先后排序。) 胡案:相关有仍《义田记》《范氏义庄申严规式记》《范氏复义宅记》《义学记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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